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生管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 三 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牢固树立“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观念,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努力把学生培养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 四 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志存高远,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 五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得到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六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 七 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 八 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学习年限、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管理活动。
第 九 条 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 十 条 我校本科学生符合《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方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电子科技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创建院长电子信箱和处长接待日制度、建立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以及召开学生代表会议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环境、校园秩序和校园活动等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