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ZSC—ZY—RSC—15B 审核人:叶立新
编制人:张 铮 批准人:李 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院内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第二章 教职员工院内流动
第三条 未经组织人事处批准,各系、各部门不得新招临工、借调人员以及外聘教师。
第四条 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能流动。
第五条 院内部门之间流动,必须遵循流向合理的原则,由本人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征得调入调出双方基层单位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院内调动手续。部门内部流动,应由部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院外人员调入我院的管理
第六条 “工作需要”调入学院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一般不超过40岁;教授一般不超过50岁(学科、课程、专业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2.工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凡属“照顾困难”异地调入学院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者的配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对口,能胜任工作,夫妻两地分居,经学院研究,在院外安排有困难的,可调入学院。
2.知名专家、教授身边无人照顾,生活确有困难者,其配偶或子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能胜任工作的,经学院研究,可调入学院工作。
3.其他照顾解决教职员工两地分居困难的,一律在市内联系工作单位,学院给予全力协助。
第四章 待岗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对于未被聘任的人员,组织人事处设院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第九条 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条件
1.因各种原因没有落实聘任岗位的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
2.用人单位或本人(本人提出的,应由所在单位同意)认为不适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尚未找到受聘单位的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
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待岗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因公病残的;
(2)精神病患者;
(3)重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4)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第十条 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的程序
对转送院人才交流中心的待岗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到院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待岗人员交流登记表》,所在单位要做好待岗人员的思想工作,通知待岗人员于7日内将《待岗人员交流登记表》送回院人才交流中心,并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其人事关系转入院人才交流中心。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的安置
1.对待岗人员进行转岗分流。
在院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待岗人员继续竞聘上岗。待聘期间,待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了解招聘信息。院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岗位需要对待岗人员安排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对既未承担临时性工作,本人又不按时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者,按旷工处理。院人才交流中心安排临时性工作,最长不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