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
2.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学士学位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工作;
3.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教务科长和教务员组成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申报学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具有电子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表现良好;
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6年)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退学者;
3.被开除学籍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5年的结业者;
2.已取得毕业资格,仅国家大学4级英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者;
3.学业符合授位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终止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毕业生,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符合第六条第1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可以回校申请重新学习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的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符合第六条第2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可以回校申请国家大学4级英语考试。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注:按照粤考试中心〔2006〕189号文规定:从2006年12月起CET考试不再接受非在校生报名。故此条款不再适用。)
3.符合第六条第3款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及毕业后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毕业一年以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学生所在学院的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于每年5月30日前,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对照本办法,逐个审理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2.校学位委员会于每年6月下旬召开会议,审批学士学位;
3.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组成员填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将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学生毕业后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查询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办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按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终审由电子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符合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电子科技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